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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 76年01月26日)
第 6 條
本公債之各期還本付息,以第二高速公路之工程受益費全數、汽車燃料使用費、服務費為財源,扣除管理維護費後,均列入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