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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法  ( 110年06月09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鄉(鎮、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縣政府得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