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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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3年04月15日)
第 7 條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缺席委員姓名。
六、列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