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財產法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三 節 維護
( 107年11月21日)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