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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三 節 維護 ( 107年11月21日)
第 29 條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