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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三 節 維護 ( 107年11月21日)
第 30 條
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塗銷之訴;並得於起訴後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異議登記。

前項為虛偽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並應移送該管法院查究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