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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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三 節 維護
( 107年11月21日)
第 31 條
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