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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五 章 收益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之出租 ( 107年11月21日)
第 45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以不出租為原則。但基於國家政策或國庫利益,在無適當用途前,有暫予出租之必要者,得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