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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1月21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軍品及軍用器材。
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
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