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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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107年11月21日)
第 5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