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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107年11月21日)
第 53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