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財產法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107年11月21日)
第 54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

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