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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 107年11月21日)
第 56 條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