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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1月21日)
第 7 條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