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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三 節 計價 ( 107年11月21日)
第 58 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第 59 條
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察限額者,應經審計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