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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三 節 維護 ( 99年07月23日)
第 22 條
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應經常為適當之保養外,其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並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險;如發現因災害有所損毀時,應即整修,或依規定程序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