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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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一 節 公用財產之用途
( 99年07月23日)
第 29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前項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