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 99年07月23日)
第 30 條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應備具申請撥用書類;其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