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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 99年07月23日)
第 30 條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應備具申請撥用書類;其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