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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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 99年07月23日)
第 33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繁盛地區」,係指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其金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