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 99年07月23日)
第 34 條
申請撥用國有土地供建築使用者,其建築面積應按建蔽率標準計算。但國防及交通重要設施需用之土地或學校及訓練機關需用之操場用地,不在此限。
申請撥用國有土地興建辦公廳舍營房及校舍等,應儘量利用建築高度,提高土地利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