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 99年07月23日)
第 38 條
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