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使用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 99年07月23日)
第 38 條
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