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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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收益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利用
( 99年07月23日)
第 48-1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