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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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收益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利用
( 99年07月23日)
第 48-2 條
以信託方式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應以中華民國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