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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99年07月23日)
第 49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並列冊彙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