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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99年07月23日)
第 55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以已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為限。

前項團體申購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