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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 99年07月23日)
第 59 條
有價證券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