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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章 附則 ( 99年07月23日)
第 70 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
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八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四之獎金。
二、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十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五之獎金。
三、埋藏沉沒之財產:依照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

前項各款中動產部分,其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得照規定標準,改發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