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章 附則
( 99年07月23日)
第 71 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其為毋需辦理登記者,按點收接管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無政府公定價格者,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定之價格計算之。
前項應發獎金,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請財政部核發。但仍應補辦預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