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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處分 第 四 節 贈與 ( 99年07月23日)
第 63 條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在國外之國有財產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其屬于公用之不動產而有採取緊急措施必要者,得免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程序,並得由原管理機關逕依行政院決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