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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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二 節 財產報告 ( 99年07月23日)
第 67 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廢止,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擬議。
第 68 條
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