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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 92年10月08日)
第 12 條
申請掘發打撈案件經核准後,申請人應自執行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執行機關繳交計劃掘發打撈財產價值百分之十之保證金及簽訂合約後,始得開工。合約書格式及內容,由主辦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保證金不足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