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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 92年10月08日)
第 13 條
經核准掘發打撈之案件,由執行機關或洽請有關機關指派適當人選監督申請人依合約規定施工,其費用(含差旅費),由申請人負擔,按執行機關規定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