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 92年10月08日)
第 16 條
政府機關依申請人之舉報,而掘發打撈獲得之財產,經扣除掘發打撈費用後,按財產價值之百分之五為申請人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