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 92年10月08日)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掘發打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以國有財產埋沉地點所在地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為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