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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110年03月09日)
第 4 條
依本辦法放租之海岸土地,除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外,以供觀光、海水浴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者為限。

前項各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森林法、漁業法、地方自治法規等相關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