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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110年03月09日)
第 6 條
海岸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觀光、海水浴場事業使用,依照土地申報地價乘以財政部核定之租金率計收。但無土地申報地價者,得參照鄰近土地平均申報地價計收。
二、造林事業使用,比照出租國有非公用造林地租金基準計收。
三、養殖事業使用,由管理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比照公有養殖地租金之核計方式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後計收。但對小規模經營之農漁民,應予以適當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