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 91年03月19日)
第 15 條
承領人於繳清全部地價後,應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