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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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 91年03月19日)
第 4 條
未登記土地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依法放租,且無前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承租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承領。
前項土地於地籍測量登記後,經依規定編定為非農牧用地者,不予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