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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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 92年08月06日)
第 9 條
執行機關應逐案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