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 112年08月29日)
第 12 條
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

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交換者,優先處理之:
一、收件日期在先者。
二、收件時間為同一日者,以抽籤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