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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 112年08月29日)
第 13 條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交換之國有土地,如須先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應先預估土地產價收取保證金,俟完成交換後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