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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標租 ( 112年10月04日)
第 12 條
承租人為於標租非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改良物或設施,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由出租機關核發之;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辦理該項登記時,應會同出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相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