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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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 112年10月04日)
第 23 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逕予出租之非公用不動產,其範圍及辦理程序,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