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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 112年10月04日)
第 27 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期。
四、租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使用限制。
六、終止租約條件。
七、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