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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逕予出租 ( 112年10月04日)
第 31 條
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之一定期限內申請換約。

前項期限,由管理機關定之,不得少於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