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 112年10月04日)
第 34 條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人,依下列程序催收之:
一、催告限期繳納。
二、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