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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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 112年10月04日)
第 34 條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人,依下列程序催收之:
一、催告限期繳納。
二、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