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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 112年10月04日)
第 41 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逕予出租者,承租人得轉讓其租賃權之對象,為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亦得為讓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