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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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 112年10月04日)
第 44 條
租約終止或消滅,承租人拆除騰空非屬國有之地上物,返還租賃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