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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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租約之管理
( 112年10月04日)
第 45 條
承租人申請承租,附繳之證件有虛偽不實時,出租機關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