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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04日)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租金率,指依下列基準計算年租金之比率:
一、建築基地: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二、建築改良物:當期房屋課稅現值。
三、養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

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比照林木、竹林砍伐時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國有林事業區造林地之林產物分收規定辦理。